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下文這位大媽,斥300萬巨資購買基金,結果一年下來盈利不到2萬元,大媽很是氣不過,就把代銷基金的銀行告上了法庭。
據報道,“50后”女性投資者曹某華,通過手機網上銀行購買光大銀行代銷的一只第三方基金產品“易方達悅弘一年C”,購買金額為300萬元。曹女士是在光大銀行的沈陽和平支行購買,一年期后,曹某華贖回該基金產品,收益不到2萬元。
因不滿基金收益,曹某華將代銷行光大銀行告上法庭,主張光大銀行沒有履行適當性義務,且由光大銀行客戶經理“代客操作”,因此她在購買該基金產品時并不知曉系第三方基金產品,對此光大銀行應當進行一定賠償。
曹女士稱,這筆理財并非自己自主購買。當時自己在光大銀行營業(yè)場所內,在其副行長姜某推薦及參與下通過手機網上銀行購買涉案理財產品,而且經由姜某“代客操作”。
她還表示,當時姜某向其承諾一年的收益為5.6%,而且自己在購買該基金產品時并不知曉系第三方基金產品。
2022年2月28日,理財產品期滿本息到賬,到賬金額為本息合計3016221.08元。曹老太非常不滿意這筆收益,于是向當地法院起訴了光大銀行該支行,要求對方賠償當時雙方口頭說好的差額損失,共計123278.92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訴訟過程中,她又追加訴求,要求按照光大銀行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金為基數以一年期的LPR利率為標準給付利息(自2022年2月25日產品贖回日到實際給付之日)。
光大銀行則辯稱,曹某華系自行通過手機銀行購買的該基金產品,購買頁面已對產品信息進行詳盡展示。購買該筆理財為曹某華的自主投資行為,不應由光大銀行賠償其未達預期收益的損失。
該案件前后經過兩次審理,近期二審判決結果出爐。一審、二審法院分別駁回了曹某華訴訟、上訴請求,認為銀行無需賠償。
法院指出,曹某華作為一名明知理財產品存在投資風險的理性消費者,因正常的理財商業(yè)風險而未到其預期收益而請求代銷銀行賠償該正常的理財商業(yè)風險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中,曹某華圍繞其上訴請求提交了2份證據。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問題為:光大銀行應否承擔損失賠償的責任。本案中,曹某華主張是光大銀行副行長姜某向其承諾一年的收益為5.6%,現一年的收益僅為16221.08元,故光大銀行應當賠償差額損失。
但是曹某華提供的證據不能有效證明光大銀行副行長姜某或者光大銀行的其他員工向其承諾一年收益5.6%的事實,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該項主張不能成立。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曹某華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曹某華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快科技